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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H上市银行关联交易管理探析

发布时间:2021-01-07 18:49:25 阅读: 来源:电锤厂家

随着近年来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开放,越来越多的国内商业银行通过股份制改造成为上市公司,其中A+H两地上市银行已成为主流,如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601288)、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等。与此同时,商业银行多层面、多形式的综合化经营得以迅速发展,特别是在我国目前金融分业经营的体制和格局下,跨市场、交叉性的金融产品不断涌现。这些产品在为上市银行带来规模经济、范围经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实现协同效应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风险,突出的风险便是关联交易风险。

A+H上市银行关联交易管理的意义与挑战

从本质上看,关联交易本身是一柄“双刃剑”:一方面,相对于外界,关联方之间的信息相对充分,可以根据彼此的需求和供给能力达成协议,满足各自需求,节约经济成本,产生更大的经济效益,笔者称之为“正面性”;另一方面,正是由于外界与关联方之间信息不对称,关联方可能利用自身信息优势,进行损害第三方利益的行为,笔者称之为“负面性”。这种交易双重性的存在,使得关联交易客观上存在不公平及滥用的风险。怎样利用好关联交易的正面性,避免负面性造成的交易违规成为关联交易管理的必然。

因此,做好关联交易管理对上市银行有着不可或缺的重要意义。首先,有利于充分发挥银行与股东企业集团客户间的协同效应,优化资源配置,加强和巩固银企合作关系,为银行带来“衍生”业务收入;其次,有利于维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以及资本市场和金融秩序的稳定;再次,有利于促进上市银行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建立合规经营意识,维护上市银行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和声誉。

特别是对于A+H上市银行而言,关联交易管理同时面临着财政部、银监会、上交所、联交所等多头监管,且各监管体系对关联交易的规制要求存在着差异甚至是抵触,多元监管客观上产生的差异和冲突给这类上市银行的合规管理增加了现实难度。一是提高了上市银行对关联交易管理的技术门槛;二是增加了上市银行对关联业务审批的时间成本;三是加大了上市银行关联交易公开信息的混淆性,容易引发声誉风险。因此,如何有效加强关联交易的规制与管理日益成为A+H上市银行普遍关注与高度重视的管理课题。

A+H上市银行关联交易管理的监管差异分析

(一)关联方识别的监管差异

两地四方监管机构对关联方的体系架构各有不同,笔者试图从界定范围和监管重点方面入手阐释其主要差异。

从界定范围来看,上交所、银监会监管下的关联方只涉及“上市银行及以上层级的关联法人和自然人”,如银行的股东、同属母公司控制的其他兄弟公司等。联交所监管下的关联方在上述范围基础上,将“上市银行以下层级的法人和自然人有条件地纳入关联方”,如银行主要股东持股10%以上的银行非全资附属公司。财政部监管下的关联方在前述范围基础上进一步有所拓展,将“上市银行以下层级更广泛地纳入关联方”,如银行的子公司、合营与联营公司等。

从关联方体系架构而言,财政部的监管覆盖面最广,联交所次之,其后是上交所和银监会。

从监管重点来看,银监会将诸多上市银行“内部人”纳入关联方,其作为行业监管机构更侧重“风险防范”的特征可见一斑。上交所在关联方界定过程中,更侧重“控制关系”。联交所的“联系人”概念使得“关联方派生体系”庞大复杂,可见其更侧重“裙带效应”。财政部对于未构成控制关系但可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也视为关联方,显示其更侧重于“实质影响”。

(二)关联交易判定的监管差异

从界定含义来看,财政部、银监会和上交所对关联交易的界定基本一致,即指“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交易”。联交所则定义为“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任何交易”。虽然两地监管机构对关联交易的定义较为类似,但笔者认为,香港监管注重与关联方之间的直接交易,内地监管常常从表面交易追溯至实质关系,因此间接交易亦可构成关联交易。比如,上市银行购买由A金融机构承销的某关联方企业债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笔者认为交易发生在上市银行与A机构之间,如果A不是银行关联方,那么该交易不构成上市银行关联交易。然而,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该交易实际上属于上市银行通过A机构为B关联方提供授信,笔者认为是一种资源转移行为,由此与B关联方之间亦构成上市银行关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内容的监管差异

从监管内容来看,银监会作为行业监管机构,以维护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为原则,因此尤为重视关联交易的授信集中度和交易在银行整体经营中的风险,避免出现违规关联交易导致的银行资产质量下降。出于以上目的,在交易内容上,重点关注银行的关联授信业务,同时将资产转移和提供服务的关联交易明确列入规制范畴。

上交所和联交所作为上市公司监管机构,则以维护中小股东利益为出发点,侧重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和信息披露规范的关注。交易内容上则关注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而不会重点关注某一种交易类型。出于对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规范的高要求,交易所通过法规规定和制度设计,要求上市公司对关联方和关联交易信息进行充分揭示,如上交所要求上市公司须在交易所官方网站申报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信息和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关联交易专项公告须按交易所格式指引拟定和披露等。

财政部则从会计准则监管的角度,关注关联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和交易金额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关联交易审批标准的监管差异

从监管标准来看,出于有效控制系统性风险的出发点,银监会强调以商业银行资本净额为基础,明确限定商业银行对单一法人关联方、集团法人关联方和全部关联方的关联授信额度上限分别不能超过资本净额的10%、15%和50%,并按照对关联方授信占资本净额的比例将关联交易划分为一般关联交易和重大关联交易,履行不同的审批程序。上交所和联交所则重点从信息披露规范的角度,测算关联交易金额占银行相关财务指标的比例,只要合法合规履行了审批和披露程序,并无对关联交易上限做出规定。上交所以交易金额占银行资产的比例为计算标准,联交所以总资产、总收益和代价等专项测试比例为计算标准,依此履行不同的审批标准。财政部出于对交易背景真实性和披露规范的监管侧重,在审批标准方面并无具体规定。

A+H上市银行关联交易管理的对策研究

(一)以“统分结合”为原则,实施关联方分类管理

如何有效识别关联方是关联交易管理的前提和基础。面对不同的界定方式,笔者认为可以采用“汇总统计、分类管理”模式对关联方进行识别和管理。“汇总统计”指只要满足任何一方监管机构对关联方的界定,都构成银行关联方并将汇总计入银行关联方名单中,该名单是对两地监管体系下关联方的全口径统计。“分类管理”指在履行业务审批、数据统计与报备等程序时,分别按照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分类管理,确保银行关联交易符合各监管口径下的合规要求。“汇总统计、分类管理”的关联方管理模式既可以综合考虑各方监管要求对关联方进行全口径统计,又可以根据监管界定差异对关联方进行有针对性的合规管理。

(二)以“实质重于形式”为理念,确保关联交易判定科学严谨

如何准确判定关联交易是关联交易管理的核心和重点。面对不同的判定标准,单独使用任一监管机构的规则作为判定依据都难免片面和疏漏,只有对两地监管意图进行综合考量才能确保关联交易判定的全面和有效。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应作为关联交易判定的基本原则并加以有效运用。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指上市银行作为交易主体与关联方存在资源义务的转移是判定关联交易的根本,交易性质不取决于诸如支付对价等交易形式。

例如,上市银行向客户发行非保本理财产品,募集的资金委托A信托公司通过信托计划投资B基金公司产品,同时聘请C证券公司作为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客户(非关联方)将根据信托计划投资情况获得收益,银行与A、B、C(皆为关联方)公司亦将从该计划中得到相应收益。在本案例中,银行对客户理财本金收益不给予承诺,客户在协议中明确投资方向和投资顾问,充分揭示风险。银行仅接受客户委托以代理人身份参与进一步投资计划,而非将资金作为自有资产以主体身份与A、B、C公司发生交易。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上市银行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实质交易关系,因而不构成关联交易。

(三)以“合法合规”为目标,实现关联交易的全面有效管理

如何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有效提高关联交易审批效率,减少关联交易审批环节,从而不影响业务发展是关联交易管理的目标。针对不同的监管侧重和标准,笔者认为应熟练掌握不同规则下的监管要求,以“诚实信用、公允交易”为原则,以“面对差异,从严管理”为导向,有效利用现行监管规定对关联交易审批和披露的要求,提前规划和管理。

授信类关联交易可采用“年度交易上限预披露”管理方式。根据上交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相关规定,“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数量较多的,上市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之前,按类别对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结果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在预计额度范围内,可简化重复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这一规定为商业银行有效解决日常关联授信类业务提供了制度依据。具体操作上,商业银行可在过往关联授信业务总量的基础上结合监管上限,合理分析并汇总下一年度总体授信需求,估算出股东关联方关联授信上限金额,于年报董事会召开前提前履行相关审批程序,避免业务发生时再临时履行审批程序导致的时间成本和机会成本,有效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

非授信类关联交易则可采用“申请三年交易上限”管理方式。根据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允许公司在与关联方签订框架协议的前提下,对预计未来发生(不超过三年)的同一类型关联交易设定交易金额上限,并履行相应的审批和披露程序,若同类型关联交易在某个年度内不超过相应上限,则无需重复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具体操作上,可在汇总分析全行历史数据及未来三年预测数据的基础上,根据联交所对关联交易的测算比例进行测算,履行相应的公司治理审批程序,并做好对相关业务的年度交易金额监测,确保不超过年度申请金额上限。

以上两种方式均是通过对未来一定时期内同类型交易规模和金额进行预测,并提前履行相应审批程序,以简化重复履行日常关联交易公司治理程序给业务带来的时间成本和管理成本,可以有效解决监管规定对关联交易公司治理程序较一般业务更严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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