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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证上的女代表人

发布时间:2020-07-13 20:50:42 阅读: 来源:电锤厂家

从“共有人”到“承包方代表”,王卓感到很安慰。

从吉林嫁到辽宁,与丈夫结婚育子多年,尽管户口仍在娘家,但在去年村集体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自己的名字由“土地承包共有人”一栏上升到了“土地承包方代表”一栏。

虽然这只是一个“形式”上的变化,但王卓一直觉得,很有必要。

“这是我的权益”

隆冬的辽北大地,积雪迎着寒风飞舞。室内温暖的土炕上,叫不上名字的盆栽正在盛开。肃杀的天气里,嫩绿枝叶、艳丽花朵显得格外惹眼。王卓跟孩子一起坐在土炕上,等待《民生周刊》记者的到来。

“俺是自己主动要求的,俺觉得这是俺的权益。”带着浓重东北口音的她面对《民生周刊》记者时有些紧张。

王卓与丈夫的感情很好,结婚7年,已经有了两个孩子。丈夫平时在外打工挣钱,王卓则在家照顾孩子,操持家务,小日子过得有滋有味。

“也不是家里谁说了算,凡事商量着来。”王卓笑着对《民生周刊》记者说。去年,村里按照第二轮土地发包合同,重新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在征得丈夫及家里人同意后,王卓主动向村委会申请,将自己的名字,写在了“承包方代表”一栏。

按照国家“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政策,王卓作为后嫁过来的妇女,二轮土地承包时并没有土地。但是,在此次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时,履行了相关程序后,王卓有了获得“属于自己的土地权益”的可能。

“这是一种女性自我意识的觉醒,在呼吁男女平等的今天,明确知晓自己应有的权益,并能够去积极争取和保护自己的权益,这对农村妇女来讲,是不小的进步。”全国妇联权益部的郭晔对《民生周刊》记者说。

王卓的“一小步”,或许是全国农村妇女的“一大步”。

全国首个试点

一直以来,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证上,“承包方代表”都默认为户主名字,而在中国传统观念及大多数人看来,户主被认为是家中成年男性即“丈夫”一人。

而家庭中其他成员的名字,被放在“共有人”一栏。这个看似约定俗成的做法,却给很多女性带来了烦恼。

由于女性婚嫁之后,往往跟随男性生活,如果没有变故,自身户籍相关的权益在多年之后也会相应地转移至夫家。

尽管女性可能属于“共有人”,但在现实操作中,娘家土地收益往往会由于外嫁而不存在,或者在夫家遭遇婚姻变故,对于作为重要生产资料的土地,女性的权益常常被损害。

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集体土地被大量征用,农村利益格局发生调整,土地承包权演化为股份分红、福利分配,个人收益所得的蛋糕越来越大,资源的争夺也越来越激烈。

全国妇联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显示,2010年,没有土地的农村妇女占21%,比2000年增加了11.8个百分点。其中,因婚姻变动失去土地的占27.7%,男性仅为3.7%。

湖北省妇联委托国家统计局湖北调查总队进行的抽样调查结果显示,43.8%的农村已婚妇女在娘家分配的承包地被娘家所在村收回。

由于丧失土地或土地权益被侵害,与此相关的纠纷和案件层出不穷。

来自北京众泽妇女法律咨询服务中心的数据显示,2004年以来,截至2013年6月底的10年间,该中心共接到相关投诉600余起,涉及除上海、贵州、新疆、西藏和宁夏以外的所有省、直辖市和自治区共3万多人。

而2000年到2007年,全国妇联接待的妇女土地权益投诉案件数量达到10927件。

特别是近年来,群体性上访事件频繁出现。据不完全统计,2010年,妇联系统受理此类上访案件1.2万件次,2011年,虽然信访量有所下降,但进京访、集体访增多,仅全国妇联就受理妇女土地权益信访投诉1267件次,比2010年上升了62%。

由于土地权益是农村妇女的基本生存权益,上访妇女态度坚决,有些甚至表示“上访到老,上访到死”。

为了从源头解决失地妇女权益保护问题,2012年11月,全国妇联权益部与农业部相关司局合作,在辽宁省清原县草市镇东大道村开展了“土地登记中的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项目。

这也是全国第一个将妇女名字写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的试点。

从源头维护妇女地权

“土地登记中的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项目的目的是,通过调查和实证研究,探索健全和完善有性别视角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为从源头维护和改善妇女的土地权利状况提供依据。全国妇联权益部部长蒋月娥表示。

2013年7月,在全国妇联、辽宁省妇联以及清原县妇联的积极推动和参与下,经过宣传培训、分性别问卷调查、核对土地承包相关信息、进行确权登记并发证、撰写研究报告等5项主要活动,项目顺利完成。

据《民生周刊》记者了解,清原县东大道村有土地1474亩,农业户口97户,共400余口人。

据清原县妇联主席黄显芬介绍,在项目启动时的第一次座谈会上,参加座谈的村民(包括女性)都对妇女名字登记在代表栏内不太在意。

通过妇联的宣传,该村妇女的女性意识及维权意识,丈夫和家人的法律认识都发生了改变。

后来,在被调查的农村妇女中,有54.8%的人认为在“户主代表”一栏应当将夫妻名字都写上。在被调查的男性农民中,有40%的人同意将妻子名字加上。

项目遵循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30年土地承包不变”的农业政策,村里在新测量的各家各户实际土地面积的基础上,建立了新的土地台账,参考原台账,以新台账为准,按照二轮土地发包的合同进行登记。

东大道村97户农户经村委会申报,有97名妇女的名字除写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共有人”一栏外,“代表人”一栏内,依照户籍登记的惯例,单分两格,写入户主及配偶姓名。

这就意味着,妇女名字首次进入了“代表人”一栏。

其中有2户后嫁来的妇女,在二轮土地承包时在本村没有土地。本次登记时,经过申请程序,家人也同意将她们的名字写在登记证上,同时写在代表人栏内。王卓即是其中之一。

在项目试点基础上,辽宁省农委专门制定下发《辽宁省农委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有关问题的意见》,对包括“承包经营权代表人及共有人登记问题”在内的登记工作中有关政策予以明确。

这让新一轮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妇女作为“代表人”出现在权证上,变得并不遥远。(记者 王丽 崔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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